庭芳愛心家園體地勸募第五期原金費執行期限為107/03/01~108/02/28
因本院勸募案為建設新院及購置土地金額較龐大,故金費執行方式為逐年勸募累積金額集中全數支出
發現無法於108/02/28將金費執行完畢又因本院對於公益勸募之流程較不清楚
導致公益勸募之賸餘財務使用申請並未成功,於108/08陸續有款項支出。
直至今年109/05送審結案備查時,承辦人告知第五期金費逾期使用需盡快補正,
於109/06/12申請賸餘財務使用計畫且已通過正進行結案備查中。
「庭芳愛心家園土地勸募第五期」逾期使用款項如下
108/07/10 | 財務支出-新建院舍土地費 | 支付購地款項 | 144,156 | |||
108/09/09 | 財務支出-新建院舍土地費 | 支付土地變更款項 | 157,500 | |||
108/09/24 | 財務支出-新建院舍土地費 | 匯入安心建築購地專戶 | 6,820,289 | 含手續費100元 | ||
109/03/27 | 財務支出-新建院舍土地費 | 支付信保費用 | 1,453 |
共7,123,398元整。
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
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,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
使用計畫使用,不得移作他用。
如有賸餘,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,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
使用計畫書,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。
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,不得超過三年。
公益勸募條例第22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:
一、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。
二、勸募活動未經許可。
三、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。但於撤銷或廢止前,已依原
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,經查證屬實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。
五、違反第十四條規定。
前項財物難以返還,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,應繳交主管機關,依原勸募
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,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。
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,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
規定辦理者,依前二項規定辦理。
第五期賸餘財務及公文